综治维稳与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25-11-17 保卫工作部 访问量:
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综治维稳与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016年5月印发实施 2025年7月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校安全稳定工作,明确并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保障校园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分工协同、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群防群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三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主要包括政治稳定及国家安全、机要保密安全、意识形态与舆情安全、消防安全、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安全、校园治安、交通安全、群体活动安全、网络安全、建筑施工安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 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综治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担任,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和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对全校安全稳定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副组长由学校其他校领导担任,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学校相应安全稳定工作;成员由校内各单位负责人组成,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工作部(武装部)。
第五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部)应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本二级学院内部的安全稳定管理,落实责任,消除隐患,齐抓共管。全体校内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共同维护学校稳定,维护校园秩序,确保校内安全。
第六条 学校综治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管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校安全稳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整体规划;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提供组织和经费保障。
(二)定期对学校当前及一段时间的安全稳定形势进行研判分析,提出工作意见。
(三)指导校内各单位开展安全稳定工作。
(四)落实重大隐患综合整治。
(五)制订并决定启动、组织实施学校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处理各类涉及学校安全稳定的事件。
(六)追究安全稳定工作中的失职责任。
第七条 学校综治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贯彻落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决议决策。
(二)组织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规章制度。
(三)督导学校各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稳定工作。
(四)协调各职能部门组织检查,督导责任单位进行问题与隐患整改。
第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时承担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保卫部门要着力建好校园防控体系,维护校园内的消防、安保设施,强化外来人员进出校园的检查和控制,加强校园巡逻,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安全检查和考核工作。
(二)机要保密部门要做好学校保密工作及涉密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涉密事件发生。负责学校公务用车安全管理。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基层党支部建设,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带动和促进基层组织的综合治理规范化建设以及各种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加强各级党组织对所在部门贯彻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和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为全面落实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而提供组织保证。将“综治工作一票否决”与评先评优、职务任免和工资级别升降挂钩,做好待岗职工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
(四)宣传部门要做好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校园舆论氛围;组织安全和法制教育,增强全校师生的安全法制意识;做好校报、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宣传舆论阵地内容安全管理。
(五)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加有关校园治安状况的调查研究工作,着重从反腐败和廉政、勤政建设与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的结合上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级党组织以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政策、规定、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校园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积极参与校园治安重大案件和事故的调查,重点查处领导干部的严重官僚主义和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六)学生工作部门要及时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掌握并化解学生间的矛盾,积极防范学生内部治安事件、内盗事件的发生,协助治安执法部门处理安全事故。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要建立完整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加强心理疏导,努力提高广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和自我调节能力。
(七)财务资产部门要加强财务安全防范管理,健全金融场所各种安全制度和安全措施,指导各二级单位的金融安全防范工作,提高技术防范能力,保障学校财产不受损失。根据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对有关部门的综治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予以支持和保障。
(八)网络信息部门要构建校园网络安全防护、信息过滤、信息适时监测与跟踪、路由路径控制等系统,构建网络技术防控体系。
(九)后勤基建部门要做好学生体检、防疫、保健工作;强化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饮食安全;定期检查室内外环境卫生,保持绿化、净化、美化的校园环境;监督检查学校基本用水、用气、用电情况,监督检查学校建筑施工和公共设施安全。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综合维稳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本院人员进行防火、防盗、防安全事故、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治安、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安全防范和各项管理措施,维护内部安全。
(四)调解本单位内部或与本单位有关的民事纠纷,化解矛盾,防止激化矛盾。
(五)及时向学校与有关部门反映单位内部治安情况及师生对学校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对其职责范围所涉及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十一条 如机构调整,二级单位安全稳定管理职责按照事权对应关系相应调整。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奖励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因安全稳定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学校或本单位安全管理混乱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事故性质、情节轻重、采取的处置与补救措施等情况,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主要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实施责任追究时,应同时责令责任人和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综治维稳与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单位处以全校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扣除当年度部分至全部岗位津贴;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实行“一票否决权”,对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均取消年度评先、评优、晋级、晋职资格;触犯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事件,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对内部矛盾和纠纷不及时调解、化解、处置不力,酿成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失职失责而疏于防范管理,连续发生案件,又不积极采取措施改进的。
(四)由于管理、教育、防范措施不落实而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违章事故或火灾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的。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犯罪案件和存在的重大治安隐患隐瞒不报,置之不理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在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 在综治维稳与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由学校综治维稳与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推荐,报学校党委批准,给予表彰奖励,一事一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保卫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原《综治维稳与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责任制考核办法》(湘生机职院发〔2021〕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