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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生物机电职业技术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2024-12-23  保卫工作部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 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校园区域内的道路、行人、车辆 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在校园道路通行应当遵守行人优先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依法参与校园道路交通的活动受法律保护,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条 一切车辆和行人应当服从学校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保卫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后勤基建处、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工作部(武装部)部长担任。

第七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全校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交通安全的工作部署;

(二)部署制定学校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

(三)完善校园交通安全设施;

(四)保障交通安全管理经费;

(五)部署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指导、协调处理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八条 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其职责是:

(一)落实学校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

(二)负责制定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管理校园进出车辆;

(四)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五)组织调解交通纠纷,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交通事故;

(六)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临时决定校园某区域、路段的交通通行、禁行和其他交通管理措施;

(七)研究其他涉及校园交通安全的事项。

第九条 保卫工作部(武装部)为校内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监督管理,并在校园内各路段、校门安排值勤和校园巡逻,行使管理职能,随时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十条 后勤基建处负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维护,及时排除树木、线杆和其他设施可能出现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对道路下水道口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交通安全。

第十一条 后勤基建处根据学校发展对道路通行条件的需要,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制定、修订校园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与建设方案,组织论证并提交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将违反交通安全的行为纳入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并对相关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和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校内交通值勤管理人员要严格规范管理、文明公正值勤,并接受校内师生监督。

第十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开展师生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防范意识,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十五条 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根据学校实际设置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板、凸面镜、警示桶、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六条 未经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占用校园道路的交通 活动;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十七条 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置告示牌和安全标志,夜间应配置足够的警 示光源照明。必要时应当设置隔断物或者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加强安全管理。竣工后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恢复设施完整,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第十八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他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九条 禁止在校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十条 行人应当在道路右侧或人行道上通行;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二十一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依坐道 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校园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其他有碍道路畅通的体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出校门和在校内骑行的电动车要求牌照手续齐全,办理校园通行证,佩戴安全头盔,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且限载1名12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一般骑自行车、电动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 竞驶,骑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摩托车不准在办公楼、教学楼、宿舍楼、图书馆、体育场等公共场所任意无序停车。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非机动车辆管理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保卫工作部将采取移车、锁车、取消通行证等措施进行整治。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业公司门卫岗对外来车辆负有进入登记、停车要求告知责任,若未按要求落实,将纳入物业服务考核。外来车辆无正当理由,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擅自进入校园。禁止拖拉机、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在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报备登记,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施工车辆在校园内行驶,严禁超载,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拉装货物的车辆驶出校园,必须持相关部门的批准单方可放行。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须限速行驶,出入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小时;机动车校内道路限速为25公里/小时。

第三十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禁止鸣喇叭,禁止夜间长时间开远光灯,并服从交通 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十字交叉路 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三十二条 摩托车禁止进入校园。无牌、无证机动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机动车辆,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非本校公务用车一律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和其它业务单位的车辆需要办理免费停车资格的,应提出申请并由所在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批,报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备案录入学校停车系统。

第三十五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须有序停放在校内停车场、停车位内。禁止在校园主干道、机动车道(划有停车位除外)以及禁停区域停放车辆。车辆停放时,须拉好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滞留车内,并在显著位置留下联系方式,以便紧急情况下通知车主移车。

第三十六条 校园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消防通道上禁止停车。

第三十七条 重大活动期间,在停车位紧张的情况下,进入校园的车辆需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三十八条 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由申请单位对其校内规范行驶负告知、监督责任,若出现违规,由申请单位负连带责任。外来车辆一般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 并到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报备。

 

第六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校园内停放车辆未按停车标识线或限定时间停车,但对他人出行未造成严重影响属一般违停;未按停车标识线或限定时间停车,且对他人出行造成严重影响属严重违停;未按停车标识线或限定时间停车,且造成交通拥堵或交通事故,严重妨碍他人出行属特别严重违停。

第四十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速度超过25公里/小时且不足30公里/小时属一般超速;行驶速度达到或超过30公里/小时且不足40公里/小时属严重超速;行驶速度达到或超过40公里/小时属特别严重超速。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职工的交通安全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内的违规情况将纳入部门年度平安建设考评。

第四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和人员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三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家属车辆,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应当拒绝其进入校园或责令 其驶离校园,情节严重者,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应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应当取消其校内优惠或免费停车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车辆,加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并视情况移交学校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处处理:

(一)酒后驾驶;

(二)无证驾驶车辆的;

(三)在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机动车辆进入禁止行驶区域不听劝阻的;

(五)同一年度内,存在特别严重违停或累计严重违停3次以上的;

(六)同一年度内,存在特别严重超速或累计严重超速3次以上的;

(七)校园安保人员擅自放入未经保卫工作部(武装部)许可的车辆进入校园的;

(八)其他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的。

第四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 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第四十六条 校内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尽快恢复交通。

第四十七条 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照公安交 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做好现场秩序维护。

第四十八条 凡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改正的,或者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开出违章警告单仍不改正的,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将联合交警部门,在获取证据后,将有关车辆和物品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 凡停放在校园区域内同一位置超过半年且无人维护使用的机动车辆,保卫工作部(武装部)将联合交警部门进行拖移处理,所涉及的经费由车辆所有人承担。

第五十条 不服从保卫工作部(武装部)交通管理人员管理,妨碍执勤人员工作或谩骂、殴打执勤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责令其赔偿伤者的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校外车辆不服从现场交通执勤人员指挥,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保卫工作部(武装部)负责各项违章的取证认定,并保存相关证据三个月,对违章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期 内联系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查看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校内车辆乱停、超速等违规情况纳入其所在部门年度平安建设考评,一般违规类扣车主所在部门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分0.1分/次,严重违规类扣车主所在部门平安建设年度考评分0.3分/次,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实施平安建设考评一票否决制。

第五十五条 保卫工作部(武装部)每周整理学校交通隐患情况并发布通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前两次发的提醒告知,违反三次及以上的通报批评,一年内,严重违规三次及以上的,取消月租车资格一个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保卫工作部(武装部)负责解释。




( 编辑:王泽华 审核:王泽华 刘勇 张洲陵)